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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三鹿奶粉事件”应引起制度性反思
发布时间:2008-9-19 8:24:24    点击次数:384

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扩大会16日研究决定,同意石家庄市委提出的有关建议,在前一阶段事实调查认定的基础上,先期对部分“三鹿奶粉事故”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作出组织处理。

其中,石家庄市分管农业生产的副市长、畜牧水产局局长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一干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高层人员被免职。与此同时,依据有关程序,三鹿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田文华也被解除了职务。这样一捋到底的处理,可谓大快人心,亦合乎情理。

不言自明,“三鹿奶粉事件”之所以会酿成,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不法奶农或奶源供应商等“犯罪嫌疑人”,固然是利益熏心的灾患肇始者,但毒物一路通关直达婴儿的腹中,折射出的无疑却是制度性的一片茫然——我们很难想象,从奶源生产、收购、销售开始,再到奶粉制品的加工制成,又到作为打上质检合格印证的商品流向市场,并流通于各销售终端,在这诸多环节中,企业宣称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”的内部安全自监,俨然就是口头上说说而已,而一系列原本应各司其职、陈力就列的政府部门外部监管,更可谓形同虚设、极端地不作为。

在此意义上而言,“三鹿奶粉事件”不发生,恐怕才是咄咄怪事。人所共知,“三鹿奶粉事件”并非初始的摹本,在此之前发生的多起食品、药品安全事故中,如面目逼肖的“阜阳大头婴儿事件”,或性质相距不远的“齐二药假药案”,莫不如此。诚然,若超越相关人员“失职受罚”的表相而视之,所谓安全监管者,其实就是不折不扣安全事故实质性缔造者。而根源于这种制度性的失明或失能,某一特定灾患的发生未必“空前”,但绝对不会“绝后”,这一点才是真的可怕。

据16日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“三鹿奶粉事件”的答记者问可知,与对三鹿奶粉的事故后质检同步,“我们对其余的109家产品生产企业的491批次婴幼儿奶粉进行了检验,其中22家企业69批次检出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,占这些企业的20.18%,占总批次的14.05%”。闻此不幸消息,笔者禁不住对“三鹿奶粉事件”的重磅发生感到格外“庆幸”了。显然,置换三鹿充当各方严打之“靶子”的替代者,自然是不乏的,但能否引起我们对整个奶制品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应有的重视,能否引起各方责任部门对自身职能亡羊补牢后的自觉,恐怕要打个不大不小的问号吧。

一言以蔽之,对“三鹿奶粉事件”涉及者毫不手软地严惩,的确让公众见证了“执政为民”行政伦理之庄严神圣,也给予了受害者一个关乎政府自律的必要交代。但若不以此典型整治为契机,去反思安全监管制度,尤其是食品药品等与人人皆攸关的行业,由来已久鲜有责任与使命自觉之深层弊病,我们很难想象,在“大头婴儿”、“急剧肾衰竭”以及“结实宝宝”之后,我们究竟还会创造什么耸人听闻的公共安全“奇迹”,而某些俨然只会浪费纳税人钱财的“吃饭衙门”,留之又有何用,这也将成为一个共识性的疑问。

(转自深圳之窗 2008-09-18 14:33:16作者:来源: QQ)

 
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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